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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高集團作為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其中樂高迷你人仔已經在全世界銷售并使用了40余年。并且迷你人仔自產生起便被使用在幾乎每一款積木套盒中,并且大量出現在門店裝潢、廣告宣傳冊、宣傳片、動畫片等密切相關場景中。
樂高集團將申請號為第34022807號的立體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玩具積木”等商品上。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樂高集團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并指出訴爭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即使商標本身不具備顯著性,但通過原告的大量使用,訴爭商標已具有顯著性,應當予以核準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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