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我國的45類商標中,1-34類為商品商標,35-45類為服務商標,前者是商品生產者為了區分自身的產品而使用的具有個性化的名稱或者標志,后者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區分自身的服務而使用的標志,二者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區分開來,不管是商品商標還是服務商標都需要使用漢字、數字、圖形等單一元素或者組合標志,只不過商品是直接與消費者生活有影響的有形產品,而服務是無形的產品,以某種手段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分遠遠大于商品商標,那么二者之間還有什么其他的不同點呢?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
1、出現的時間不同
就我國來說,商品商標出現的時間較早,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保護出現的也更早。在清政府時代,就頒布了《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對商品商標的注冊進行保護,而服務商標的相關內容是在1993年修改的《商標法》中。
2、注冊遵循的原則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部分商品商標是強制性注冊的,例如煙草、醫藥用品等,而服務商標并沒有這一規定,所有的服務商標都只需遵循自愿注冊的原則即可。
3、使用的方式不同
商品商標主要使用在能夠給人帶來實實在在感受的有形商品上,而服務商標一般用于人的行為上,即無形商品上,與有形商品相比,使用在無形商品上的商標不利于公眾的辨別,不能使用在具體的產品上進行宣傳,只能通過側面烘托或者借助媒體平臺來宣傳。
以上就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別,其實在具體的使用上,二者的區別并不明顯,只不過商品商標可以借助企業的產品等有形的產品進行宣傳,更利于消費者的辨別,而服務商標的宣傳就會困難的多,只有經過長期的使用才能與企業建立聯系,不管是哪種商標,只要用心經營,就一定會與企業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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