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凡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其他國家的名稱相似或者相近的標志和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認真研讀發現,《商標法》得這一規定并不代表含有“中國”“法國”等國民的名稱都不能使用。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等相關的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進行國名商標注冊的。
1、經過國家認證許可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可以使用“中國”兩字作為商標內容主要包含兩種情況:第一,我國的報紙、雜志等媒體或者機構的名稱,但是需要名稱與申請人的名義相同,“中國消費者報”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二,名稱可以與申請人的名義不一致,但是前提是獲得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簡稱,例如“中國移動”、“中國石化”等。
2、商標名稱包含國家名稱,只起到強調申請人國籍的作用
在很多時候,國名在商標名稱中存在的作用只是為了強調申請人的國籍信息,這一點在生活中也是有很多案例的,例如烤肉店的名稱為“韓國烤肉”,這就是非常常見的情況,烤肉的種類非常多,直接使用“韓國”作為烤肉的名稱,只是為了寫明申請人所屬的國家的作用,與其他的語言一起起到限定的作用,并不屬于商標的顯著信息,因此,這種類型的商標在很多時候都能注冊成功并獲得商標權。
那么有關“國”字商標的審查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商標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字為“國”字的商標審查會更加嚴格,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 ”或者含有這種表述的商標名稱作為申請注冊商標時,以商標“具有夸張宣傳嫌疑”、“不具有個性化特征”等原因予以駁回;
第二,“國+其他描述性語言”的商標,并不含有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名稱需要分情況討論,對于其中存在的描述性語言具有直接表達商品性質、質量以及夸張嫌疑的商標名稱應當以破壞市場秩序為由予以駁回;
商標局指出,對于以上類型的商標名稱審查需要從嚴,需要結合商標審核相關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的共同意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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