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標權長期遭受主觀惡意侵害,知名商標“施耐德”多次拿起法律武器維權。7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施耐德中國公司商標侵權案,判決全額支持施耐德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300萬元。
據了解,施耐德中國公司在第9類電開關、斷路器、繼電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號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2013年1月18日,施耐德中國公司就被告杭州東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東恒公司”)侵害第G715396號商標權、在企業名稱以及對外宣傳中使用“施耐德”字號的行為,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東恒公司應停止侵害第G715396號商標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施耐德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法院調查顯示,在先案件調解之后,雖然東恒公司進行了網站改版和企業更名并進行了賠償,但其此后又在官方網站的首頁、文章標題、產品價目表、產品鏈接等處,持續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標。同時,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經營的“中國供應商網”中,東恒公司也有產品展示頁面,其中有201條含“施耐德”商標的產品鏈接,在介紹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標。上述使用行為一直持續至2019年。
施耐德中國公司認為,東恒公司在明知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情形下,重復侵害施耐德中國公司商標權,主觀惡意明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某科技公司作為中國供應商網的經營者,應當與東恒公司在1萬元范圍內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東恒公司在網站、網頁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標識來宣傳介紹其斷路器、繼電器、開關等商品,屬于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侵害了施耐德中國公司對涉案五枚商標享有的權利,東恒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朝陽法院綜合考慮東恒公司屬于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持續時間較長,并考慮到施耐德中國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終對其要求的300萬元賠償予以全額支持。某科技公司作為信息發布平臺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及時刪除侵權鏈接,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法官表示,該案全額支持了施耐德中國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體現了朝陽法院對故意、重復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貫徹落實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政策,有利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對華投資的信心,對服務保障北京“兩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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