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其功能的實現要求商標與他人的商標不相同、不近似,不會引起混淆。因此,防止混淆是商標保護的基本出發點。
商標經注冊后,即享有在一定范圍之內的專用權,有權在其范圍之內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未注冊商標則不享有這種權利。因此,目前在我國對商標權的保護僅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在行政機關核定的商品類別上,對行政機關批準注冊使用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一)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
即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注冊時被核準的商標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不僅不受《商標法》保護,而且可能招致承擔違法使用商標的法律后果。
(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每一個注冊商標都是被指定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之上的,所以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要知名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同時,商標注冊申請的一份申報書只能在一個類別內填報商品或服務,這決定了商標權保護的范圍。
根據我國參加的尼斯協定,目前商標注冊的國際分類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11類。我國也采用這種分類方法。一般情況下,一個注冊商標僅在其申請的該類商品中享有專用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商標侵權行為的限制范圍比注冊商標的適用范圍要大,除了注冊時登記在案的商標和商品類別外,還擴大到類似的商標和商品類別。也就是說,商標權利人可以不允許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核準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此外,對馳名商標還實行特殊保護政策,將限制他人使用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商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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