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作為全球范圍內最受歡迎的短視頻平臺之一,“抖音”商標積累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但最近幾年,打著抖音旗號開展線上、線下培訓的機構很多。這類課程經常冒用“抖音”商標誤導聽課者,并收取高昂費用,價格從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除了培訓,各類機構冒用抖音名義營銷、招商的情況同樣屢屢發生。
近日,浙江杭州的一家公司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終審認定侵犯“抖音”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須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抖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80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就廣告培訓機構對于同類服務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作出了裁判,在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如何正確區分正當使用與商標性使用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起因:擅用“抖音”引發糾紛
2019年初,抖音的運營方——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字節跳動公司)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視界公司)發現,杭州微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微贏公司)未經許可,在日常運營和商業活動中廣泛使用“抖音”商標。例如,該公司在線上、線下開展“抖音訓練營”“抖音IP星計劃”等商業培訓,課程介紹、宣傳文案中含有大量“抖音”字樣及抖音圖形商標標識;在相關線下活動現場,該公司制作的海報、背板、宣傳視頻中也含有“抖音”字樣或“抖音”圖形商標標識。抖音方認為,為了提升知名度,微贏公司還以“抖老大”“抖音商學院”“抖音星教官”等名稱從事商業活動。這讓許多用戶產生誤解,以為活動與抖音官方有關,并因此購買了該公司的課程或與該公司達成合作。
2019年10月,字節跳動公司和微播視界公司共同將微贏公司及控股股東張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索賠300萬元。
面對抖音方的指控,微贏公司與張某辯稱,微贏公司、張某對涉案商標進行指示性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因此并未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微贏公司、張某從事的業務主要為通過線上的互聯網課程以及線下培訓活動,為“抖音短視頻”平臺的用戶提供市場營銷、視頻制作等方面的培訓服務,其使用行為僅是為說明提供的是抖音賬號吸粉、抖音短視頻剪輯制作等服務內容。此外,微贏公司、張某基于正常的商業模式進行宣傳,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未作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會導致混淆涉案培訓與抖音的關系。另外課程名稱不會導致公眾產生誤解和混淆,微贏公司、張某屬于字節跳動公司、微播視界公司的合作方。
判決:兩審認定侵權成立
一審法院在受理該案后,圍繞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展開了審理。
在被訴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上,一審法院認為,微贏公司、張某在抖音線上線下(53.200,0.00,0.00%)培訓活動中使用的系列商業標識系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能夠起到標識其來源和服務的作用,應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涉案“抖老大”微信公眾號等使用的系列商業標識與第21879936號、第21880760號、第24281487號、第24282117號、第24281633號、第24282160號等“抖音”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而字節跳動公司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服務、第41類“教育、安排和組織大會”服務擁有“抖音”商標,上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范圍與被訴侵權行為一致,屬于同一種服務,故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在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上,一審法院認為,微贏公司、張某在未獲得字節跳動公司、微播視界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抖音商學院”“抖商學院”“抖老大”“抖音星教官”“抖商訓練營”“抖音達人課”“抖音引流課”“抖音特效創意視頻學習”等引人誤解的宣傳用語,客觀上欺騙、誤導消費者,故涉案宣傳事實虛假且容易引發消費者誤解,導致消費者混淆涉案培訓和抖音之間關系,故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80萬元。二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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