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一個公司很重要的財產,特別是一些著名的商標,經常成為被侵權的對象。一旦出現侵權的現象,基本上都會涉及到賠償問題,但是并不一定是每個商標侵權案件都會進行賠償,有些雖然構成了商標侵權,但是可以不賠償。那商標侵權在哪種情況下不需要進行賠償?
1、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注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可以以商標權人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那么法院便會要求商標注冊人提供前三年的商標有效使用證據,而商標權人不能提供出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而造成其他損失,那么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被控侵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商標權,并且可以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且說明提供者,也是不需要賠償的。對于這種情況,被控侵權人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條件,那么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①銷售者不知道該商品是侵權的。該認定無法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到個案,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來判別。
②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供貨單位蓋章的供貨清單并且經查后屬實或供貨單位認可;進貨合同且經查屬于真實履行的;有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與涉及的商品一致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證明。如果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取得的,那么也不能被認定為合法取得。
③必須要說明提供者。包括提供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有效的線索。如果銷售者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抗辯稱忘記提供者的,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商標侵權不需要進行賠償的情況。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由于其情節不同、主觀態度不同,可以有不同的處理或制裁。也就是銷售商在不知道、合法取得且能夠說明提供者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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