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有10年的商標專用權,如該商標注冊后并沒有使用(連續3年),那他人是有權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撤三的,如撤三成功原商標人就沒有商標專用權了,因此我們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是必須要保留使用證據的。下面大家了解下證明商標使用的證據有哪些。
1、商品。
這里的商品也包括服務。關于服務,實際上也可以用有形的方法表現。例如,以卡的形式表示提供的服務,卡必須印刷自己的商標名稱。
2、發票。
發票是證明交易存在的基本證明書,正規企業、個人用戶在銷售產品、提供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另外,企業財務負責人發行收據時,必須規范填寫票據,顯示商標名稱。
3.合同。
在合同和協議中,如果協議中只列出產品名稱,但沒有明確的商標名稱,或者根本沒有顯示商標名稱,則該協議沒有商標使用證據的證明力。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表示商標名稱和圖案,確保商標使用證據的真實有效性。
4.廣告。
企業對外宣傳的一種重要方式,就是通過報紙、雜志、電視節目、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宣傳載體,展示企業產品信息,以商標為媒介進行企業形象宣傳。
形成商標使用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證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例如,請注意票據、發票的內容填寫完整、無缺陷。有些商標權人發行收據時,只填寫商品名稱,不填寫商標,不正確或不全面,發行的不是商標權人自身的收據等。這些錯誤會失去證據效力,國內企業應特別注意。
2.證據的完整性。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已經履行,即使合同內容完善,效力也會變差。但是,如果有合同且有與合同內容一致的收據,供應商和合同內容一致的發貨單,入庫單等,各證據之間可以相互證明,那是比合同還更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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