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高積木是兒童喜愛的玩具,至今已有88年的發展歷史。多年來,"LEGO"圖標也變化了多種形式,最新的圖標是
1998年制作,它是在1973年的版本基礎上稍作調整而成,使之更便于在媒體上傳播和識別。而樂高商標遭遇侵權一案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李某是美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2015年起他指使杜某等人購買上述樂高系列玩具,并通過拆解研究,著手進行復
制。同年1月李某指使杜某以個人名義注冊樂拼玩具廠(后改名利豪玩具廠,2016年7月注銷),在該廠中進行1:1復刻樂
高玩具的設計,開模、生產,并在他處進行包裝、倉儲。經過一段時間的布局規劃,李某以及受其指使的閆某、張某、王
某兩人、呂某、余某、李某、杜某開始進行“產、供、銷”一條龍團伙,在淘寶網店進行銷售,而且這一開始的銷售,竟
然持續了多年。
但在2019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于復制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于組裝模具的零配
件68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28萬余個、“樂拼”玩具各類說明書17萬余件、樂拼玩具廠銷售出貨單5萬余張、復制
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60萬余件等。并且經過鑒定,樂拼的玩具、圖冊與樂高公司的玩具、圖冊均基本相同,構成
復制關系。而多年的經營銷售侵權產品數量達424萬余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余元。
2020年7月,上海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豪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
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其中李某是主犯,其
他8名人員則是從犯。經過審理上海三中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
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其中,被告
人李某是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余8名被告人是從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知名度越高的商標就越容易遭遇侵權的危險,所以企業應該在商標還沒有知名度時就注冊,提前
注冊一定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