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生命在于商標的實際使用。如果對商標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不僅浪費商標資源,不利于商標制度的運行,也不利于市場的有序競爭。并且,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商標權人應當重視商標的使用及使用證據的留存。
商標撤銷實踐中,很多企業并非沒有使用商標,但是卻因為沒有留存實用證據或留存的使用證據不符合要求而無法提供使用證據。就如何留存商標使用證據提供一些建議,商標使用證據審查四要素:
1、體現商標使用主體
商標使用主體為商標權利人或者商標被許可人,此處的商標被許可人需要提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費發票等,那么商標被許可人對于商標的使用也能作為使用證據提交。因此,商標權利人或被許可人在使用商標時要將名稱標注在顯眼的地方,例如商品的包裝上、文章的署名處等等。
2、體現商標使用時間
商標使用證據要能體現證據形成的時間,例如合同簽訂的時間、照片拍攝的時間、廣告發布的時間等等。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會要求提供在商標撤銷申請前三年內的使用證據。
3、體現商標標識
在商品上體現商標標識較容易,但在商標使用有關的文件上體現商標標識較困難。因為按照商業慣例,很少會把商標標識寫進合同、發票等使用商標而產生的文件里,那么需要和其他證據結合才能產生證據效力。當然如果合同、票據、單據等文件中也有商標標識及商標號,可以省去很多麻煩,也可以增強證據的說服力。這里應當注意,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使用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4、體現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所有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具體如將商標貼附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商標直接使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務場所、服務手冊上等等。
知識經濟時代,商標對企業的市場競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應當在使用的過程中有意識地留存使用證據,防備他人的商標撤銷申請,維持商標的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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