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注冊制度,是申請人為獲得商標的專用權而向注冊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主管機關通過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注冊并授予商標專有權等一系列活動所涉及的實體與程序規則的總稱(廣義上商標注冊制度應當包含商標注冊取得與注冊維持等所有相關制度。本文選擇研究的商標注冊制度為以商標專有權取得為目的而涉及的相關商標注冊制度內容,因此主要包括商標注冊申請與審查的程序要求與實體標準、注冊商標專有權及商標注冊的有效性等方面,基本不涉及商標注冊維持的相關制度內容)。商標注冊制度以商標注冊申請與審查的程序要求與實體條件為核心內容,同時也涉及授予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以及注冊有效性的確認等相關規則。 商標注冊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而言,注冊制度是獲得商標所有權的基本方式,也是行使與保護商標專有權利的重要依據。對商標注冊主管機關而言,注冊制度是其通過審查決定是否給予商標注冊并賦予注冊人專有權的權力基礎。商標注冊制度也有助于行政或司法機關有效解決商標權屬糾紛、實現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平衡保護。 在商標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先后出現了商標在先使用與商標在先注冊作為確定商標權利取得與歸屬基礎的兩類途徑(從法經濟學角度看,以商標權利取得制度作為商標權利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將作為商標財產成本的之一的占有商標權利價值之租轉化為取得商標權利的成本,因此,采取何種方式取得商標權利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意義。對于商標權利取得方式的法經濟學的具體分析可參見William M.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The Belknap Press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179 ~ 183。
從商標法發展角度看,先后產生了兩種商標專有權的取得模式,一種是通過在先使用,另一種是在先注冊。在普通法國家中,一般都承認在先使用可以獲得商標專有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采用在先注冊原則作為商標專有權取得的基本方式。在英美國家商標法研究專著中一般都會上述兩種模式進行介紹)。但是緣何現代各國商標法普遍采用商標注冊制度,其原因在于: 一是商標注冊制度能夠有效發揮商標的區別功能。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商標獲得立法保護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顯著性而能區別不同商品與服務提供者,從而有效的降低信息搜尋成本。商標的區別功能無論對維護商標權利人的正當利益,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公平競爭,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區別功能是商標實際價值所在。但商標這一價值的實現需要兩個條件,一個是商標必須能夠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不同,另一個是以該商標標識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交易。 因此,商標權利的產生應當以商標的實際使用為實質要求,這也符合發揮商標區分功能的本質要求(普通法中一般允許商標在先使用者獲得該商標的注冊,其法經濟學上的意義在于要求商標必須通過商業使用才可以獲得商標專有權,從而將獲得商標專有權的尋租成本最小化。)。歷史上商標權利取得的最初方式就是通過在先使用而獲得。這一方式在一些普通法系國家至今仍然得到保留。普通法中主要通過仿冒之訴(Acting for passing - off)對商標權利進行確立與保護(普通法上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與商標成文法并行的一種普通法民事訴訟———仿冒之訴來進行的。此種訴訟是基于任何人無權推出或出售自己的產品,以冒充他家廠商的產品以致發生混淆誤認的原則而來的。早在18世紀,英國就有一些仿冒商品或服務的案件提到法院,并開始在法律上承認商標作為一種財產權,后來英國雖然建立了商標注冊制度,但保留了普通法上的這種仿冒之訴,以使原告能夠起訴被告非法使用其未經注冊商標。這種仿冒之訴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引入。依照普通法,提起仿冒之訴須滿足一定的構成要素,即:商標須與商品或營業相結合使用,且已經有足夠的商譽。被告的仿冒有致他人混同使用之虞。被告的仿冒行為對原告的商譽已經或可能造成損害或傷害。未注冊商標權人提起仿冒之訴,也須滿足三個條件:原告的商標具有一定的信譽。被告的仿冒有致于引起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