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強化了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成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不過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在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方面,內蒙小肥羊酒店的“小肥羊”未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并獲得相應保護是一個典型案例。內蒙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同年12月14日,該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小肥羊”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以所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法修改后,該公司以該商標已經在使用的過程中獲得了顯著性為由,再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2003年2月14日,“小肥羊”商標獲得了初審公告。此后,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一些企業對此提出異議。2004年11月12日,內蒙古“小肥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業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異議不成立,準予內蒙古小肥羊核準注冊。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業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核準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的第3043501號“小肥羊 LITTLE SHEEP及圖商標注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