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傳統的“嚴格來源規則”,商標應當是商品、服務來源的準確標識“對于消費者來說,商標代表著使用該商標的相關商品、服務的唯一物理來源。”但是,傳統的“嚴格來源規則”明顯無法跟上時代的發展。一方面,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早已經沖破了地域界線,大量國際資本涌入他國進行投資設廠,商標專用權的許可貿易規模巨大。另一方面,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降低交易的成本,通信技術的不斷提高和網絡的普及使得消費者的購物方式發生著巨大的變化,通過網絡搜索商品、購買商品成為一種時尚。“嚴格來源規則”忽視了商業的發展與轉型,仍然將對商標的保護局限于狹小的地域范圍和簡單的生產經營模式,使得商標根本無法發揮其全部價值。 正是基于此,在20世紀前20年,為了迎合實踐發展的需要,“嚴格來源規則”被修正,產生了“來源不明規則”。根據這一理論,為了具備保護資格,一個商標需要指定一個單一的來源,盡管該來源可能是不明確的。1946年制定的《蘭漢姆法案》采納了這一觀點,在解釋商標標示來源功能時,選擇了“單一的盡管來源不確定”的表述,并沒有要求商標必須準確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應當說消費者都希望使用相同商標的所有商品都來源于一個單一的來源,盡管該來源可能是不明確的甚至是不為人所知曉的。在 MastercraftersClock Radio Co v Vacheron Constantin-Le Coultre Watches, Inc一案中,弗蘭克法官就明確地指出:“消費者是否知道誰是來源并不重要。”因此,對于購買者來說,通過商標去識別“來源”時沒有必要一定要知道該商品的生產者具體是誰,生產的廠址在世界的哪個角落。并且除了第一次購買之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實際上并不關心、也沒有興趣知道具體的生產者是誰,它的廠址在哪里。“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標的來源是不明確的。但是購買者有權假定,使用相同商標的所有商品以某種方式與單一的、不明確的來源是存在聯系的,或者是由該單一不明確來源發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