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注冊取得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必須經注冊才能取得,使用并不能產生權利。現代注冊登記制度早在19世紀下半葉就已經形成,起初主要適用于確定有形財產,如不動產登記制度,后來才擴張到知識產權領域,“其特點之就是確保無體財產被置于一種既能穩定又可無限重復的格式”。或者說,注冊登記制度通過一系列的標準化、合理化設計模式,確保所產生的文件能夠獲得人們的普遍信賴。 正是基于對商標注冊所產生的核準注冊文書以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信賴,使得人們不再去調查其他問題(如申請人是否使用商標、是否具有商譽等問題),核準注冊文書本身就是最終的結論。“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就從它們所產生的環境中去背景化( Decontextualised)了。……通過引入在實際上不可能取消的事實形式( De Facto form),登記就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律調整無體財產之方法的本質特征。 毋庸置疑,商標注冊制度所具有的強大功能是無法忽視的。“根據前現代法,證據通常是一件私人控制的事情,而在其現代形態中,證據和對記錄的管理則更通常是一件公共關注的事務。此外,無論在其前現代抑或現代形式上,登記對于無體財產的確認都起著一種重要的作用,根據現代法,它越來越多地依賴于被保護對象的表述( Representation)而非該對象本身。”商標注冊制度維護了財產的安全,明確了權利人和權利邊界,更重要的是,商標注冊制度確立了一種無形財產。
財產實際上是與某一客體相關的一系列權利,或者說是在人與人之間基于某一客體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商標并不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專用權才是種無形財產,商標法始終是以保護商標專用權為宗旨的。“回溯商標法的歷史演進可以發現,商標法成文化的過程,也是商業標記的財產化進程……即從早期的確保商標所表達的商品信息真實可靠的宗旨轉向以保護商標的財產屬性’為目的,在本質上則體現了代表公權力的政府對市場利益的一種資源配置和制度安排。”從英國商標法的形成來看,1875年的《商標注冊法》( An Acto Establish Register of Trade Marks1875)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商標權利被以正式的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在這一法案中商標權利的財產地位與行政機關的行為掛鉤,使得商標專用權具有了“官僚式財產”的特征。“注冊制度從舉證、公信力、確認權利范圍等多個方面影響了英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甚至成為國際通行的、在知識產權多數范疇采用的制度。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律調整無體財產的方法,實現了知識產權領域“從創造到對象’的轉換。”英國之所以在1875年將注冊制度引入商標法,不僅僅簡化了證據問題,更重要的是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特權而獲得了官方的認可。“注冊行為賦予申請人以一種權利。更為重要的是,人們認為它意味著,如果商標獲得注冊,則“自發出商標注冊證的那一刻起,它就當然成為該注冊證上列名者的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