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愛森食品與商評委和鼎湖山泉商標糾紛案例 本案中,無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還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都只考慮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和引證注冊商標人所在地范圍內的消費者是否容易發生混淆,并未顧及全國消費者的認知。這種做法并無不當。商標法上所謂“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是指“相當數量的相關公眾”( appreciatenumber of the relevant public)。對飲用水飲料這樣一種常用商品而言,肇慶市已經足以構成“相當數量的相關公眾”。又商標法上的“近似商標”是混淆性近似,強調混淆可能,而不是實際混淆。肇慶市的相關公眾可能混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全國范圍的相關公眾也沒有理由不容易混淆它們。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均處于同一地區,法院會著重考慮這一地區相關公眾的認知能力而對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出認定,尤其是在該地區的相關公眾對涉案兩商標具有較之于其他地區的相關公眾不同的認知的情況下。為此,如果注冊商標申請人住所地或毗鄰地域的相關公眾會產生混淆誤認,則即便對其他地域的相關公眾并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亦可以認定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例如,“駱賓王”案中,法院認定爭議商標“駱賓王”與引證商標“賓王”構成近似商標,主要考慮因素在于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的所有人均位于浙江義烏,而在義烏當地“駱賓王”即被稱為“賓王”,故當地的相關公眾易將二者混淆②。再如,在“伊雅秋林”案中,法院考慮到引證商標“秋林及圖”在東北地區的知名度,以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均位于哈爾濱等因素,從而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