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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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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
學界普遍認可,知識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是僅就其財產權相對于不動產、動產的有形而言的。依傳統民法理論,財產可分為有體財產與無體財產兩大類。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間,具有一定形狀和體積,人們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種物質實體;而后者則為人類腦力勞動創造的非物質財富,沒有形體,不占有空間。智力成果雖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但可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智力成果才能為人們所了解和利用,從而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并顯示其價值。同時,智力成果具有廣泛的傳播性和相對的先進性。通過交流,智力成果可為許多人所掌握,且在相對時期內具有先進性。隨著科學技術、人類認識的發展,原有的先進的智力成果必將為更先進的智力成果所代替。從這個角度講,智力成果實質上是一種信息,因此,有學者也將知識產權法稱為“信息保護法”。
(二)知識產權的內容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除商標權不直接涉及人身權利內容外,其他各類權利均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人身權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發明人及設計人標明權等。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一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與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不同,其財產權可以轉讓、贈與和繼承。在理論上,這種現象被稱為“一體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這是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最突出的一個特點。知識產權因此而成為獨立于民事人身權和民事財產權之外且與之并列的一種民事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法中的人身權及財產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及財產權是否相同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學界普遍認可,知識產權在其法律屬性上,是民事權利的一部分,且我國《民法通則》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十分重要的私權加以規定,并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將知識產權作為專節。我國《擔保法》、《物權法》中也專門就知識產權的質押作了規定。但知識產權法中的人身權及財產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及財產權在權利產生的基礎、權利的具體內容、權利表現的形態、權利實現的途徑、權利保護的限制以及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等方面有所不同。
(三)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
無論是有體財產還是無體財產,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以法律的確認為前提。對于有體財產,只要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掌握,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便可構成民事主體財產的一部分,通常均受到法律的保護,不需要法律逐項加以確認。知識產權則不同,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為一種民事權利,并不意味著人們對其掌握的智慧成果都享有民事權利。哪些“智慧成果”可以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須由法律具體規定。有的知識產權的取得還須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續,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審批。因此,當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未實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或者對某種“智慧成果”沒有規定可獲得知識產權時,人們對“智慧成果”的產權就無從談起。就此意義可以說,知識產權的種類和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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