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量保障功能受到的單獨保護 質量保障功能在商標保護制度中具有獨立的價值他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的行為即使末損害商標的區分來源功能但如果損害了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也可能需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對商標質量保障功能的單獨保護。美國法院認為,他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而將商品重新包裝,或者將質量發生了變化的商品投入市場,以及其他損害原告控制其商品質量的專有權利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例如,在 Davidoff Cie sa v. PLD International Corp.案中,被告將原告的科隆香水和須后水改換了瓶子和包裝盒并去掉了生產批號再行銷售。由于生產批號對于原告質量控制措施非常關鍵,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剝奪了原告控制其產品質量的專有權利”。歐共體國家也認為,般情況下,他人有權將具有合法來源的商品保留原商標進行再銷售因為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并未被扭曲,但是,如果商品的質量發生變化或損害的,商標權人就可以反對其繼續銷售。日本法院持類似觀點。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在“HMe"案中認為,被告將批發自原告的食品,未經原告同意分成小包裝之后再行銷售的行為構成間接侵權。我國在這方面則既缺乏成文規定,也沒有司法實踐的探索。 (二)區分功能與質量保障功能的關系 在美國,就商標的區分功能和質量保障功能的關系問題,是存在爭論的。有學者認為,質量保障功能已經取代了區分功能的基礎性地位,“20世紀初之后,商標被認為不僅在區分商品來源方面有用,而且能指示特定的質量?,F在,商標主要用于區分商品,其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在消費者心目中已退居次席”。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質量保障功能并沒有替代區分來源功能“準確地講,質量保障理論只是原有來源理論的一個方面,也即,來源理論被擴展為不僅包括制造來源也包括品牌商品的質量標準之來源”。筆者贊法官和學者對商標區分功能的認識不斷加深的結果。隨著理論認識的深人,美國商標法以禁止混淆為基礎的傳統商標保護范圍從競爭商品擴張到非競爭商品,獲得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