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與營業相分離的總括性商標轉讓( Assignment in gross,即原商標所有人僅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自己依然保留生產場所技術、銷售渠道等營業條件)在美國依然受到嚴格限制,因為總括性轉讓使商標與原有商譽徹底脫離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當然,在產業界的壓力下,美國法院反對總括性轉讓的立場已經軟化。總括性轉讓在其他大多數國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日本認為,“由于商標可以保證商品的質量和特點相同,雖然商標與營業分離轉讓或者許可,會使消費者發生商品出處混淆,但只要商品質量得到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我國對此持相同的并不要求商標必須連同營業一并轉讓。《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第40條第1款規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