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內成文法方面,1862年8月,英國頒布《商品標志法案》(Merchandise Marks Act),主要規制了欺騙性標志。1875年,英國通過《商標標志注冊法案》(Trade Mark Registration Act),建立注冊商標制度。1888年和1905年,英國兩次修訂商標法。為了與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第6條之5第B款第3項保持一致,1883年《英國專利設計商標法》第73條和1905年《英國商標法》第11條均規定了“違反法律和道德的商標不得予以注冊”。1938年,《英國商標法》再次修訂,其中第11條規定,任何在使用時易于導致欺騙或造成困惑的,或有違法律或道德,或低俗設計,在注冊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時,將不受法庭保護,并不視為合法。1938年《英國商標法》施行長達56年,中間歷經多次修訂。為了與歐共體商標制度相協調,《英國商標法》于1994年再度修訂,即為現行英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了商標注冊的絕對禁止情形,其中第3款第a項規定,違反公共政策或違反公認的道德準則的商標不得予以注冊。 歐盟法方面,歐盟在近二十多年內加快了商標制度協調的步伐,1988年,歐共體理事會通過《關于協調各成員國的商標立法的第一理事會指令1988年12月21日第89/104/EEC號》(以下簡稱“《第一理事會指令》”),⑩要求成員國修訂國內法,以便協調各國商標制度。其中第3條第1款第f項規定,與公共政策和公認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商標不得用于商標注冊,若已成為注冊商標則應當宣告無效。1993年,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共同體商標的理事會條例1993年12月20日第40/94/EEC號》(以下簡稱“《共同體商標條例》”),其中第7條第1款第f項規定,與公共政策和公認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2008年,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重修《第一理事會指令》。2009年,歐盟理事會頒布了《關于共同體商標的理事會條例2009年2月26日第207/2009號》(以下簡稱“《歐盟商標條例》”),?其中第7條第1項第f款規定,與公共政策和公認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 國際條約方面,英國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其中的第6條之5第B款第3項規定“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英國也是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的成員國,盡管《TRIPS協定》并沒有對違反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商標做出直接規定,但第15條第2款規定,拒絕注冊商標的理由不得背離《巴黎公約》(1967年修訂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