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訴訟有上訴救濟機制,因此獲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常常利用這一機制來拖延判決的執行,事實證明,專利侵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的一審裁決被宣告撤銷、重審等比例比較大。例如,在美國,根據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 Coopers,簡稱PWC) 2006年所發布的《專利和商標侵權損害調查報告》(Patent and Trademark Damages Study)顯示,自1991年以來,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增長了109%,而在這類案件只有30%獲得了二審法院的認可,由此可能導致訴訟成本和費用的增加,而撤銷裁決或者發回重審所導致的拖延在仲裁中較為少見。美國知識產權律師協會( the American IntellectualProperty Lawyers Association,簡稱AIPLA) 2011年的調查顯示,專利訴訟中,如果標的金額低于100萬美金,所需要的各類訴訟費用支出為916,000美金,超過標的金額的90%。但是,如果專利訴訟標的超過2,500萬美金時,平均花費的訴訟費用僅為600萬美金,不超過訴訟標的的25%。事實上,如果上訴費用僅為標的的小部分,而標的數額又相當大時,當事人更愿意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總之,雖然仲裁本身并不是一種廉價的爭議解決機制。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的靈活性足以讓當事人可以采取某些技巧或者方法來控制仲裁費用。ICC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發布了一份名為“在仲裁中控制時間和費用的方法”(Techniques for Controlling Time and Costs in Arbitration)的報告(ICCDocument No. 843),就為當事人如何在仲裁程序中節省時間和費用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有美國學者指出,如果經過富有經驗及技巧性的仲裁員對仲裁程序進程嚴格控制,專利仲裁費用較諸于專利侵權訴訟可以減少約50%。
仲裁在節省時間和費用方面的可能性對于那些需要解決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知識產權爭議的當事人具有明顯的吸引力。目前,部分行業已經開始推廣利用仲裁來解決跨國知識產權爭議。比如,2002年6月成立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開放移動聯盟”(Open Mobile Alliance Ltd.,簡稱OMA),其成員公司包括了世界主要的移動運營商、設備和網絡供應商、信息技術公司、應用發展商和內容提供商等。OMA這一電信行業內領先的標準化組織就要求其成員發生專利爭議時,通過《LCIA仲裁規則》來解決專利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