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追求美的心,無論你是否追隨明星,當你看到明星的服裝搭配時,你都會因為被明星的外貌蒙蔽了判斷力,覺得同款衣服穿在自己身上也好看。現如今有很多電商廠家會推出“明星同款”,而這“同款”實際上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而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正促成了這一違法行為。

未經明星授權,商家擅自使用照片、錄像宣傳商品的,涉嫌侵犯星星肖像權,即使不使用照片、錄像,也涉嫌侵犯明星姓名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他們同意,他們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有按照規定姓名的權利、決定權、使用權和變更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挪用和假冒。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為牟利,未經公民同意,將其肖像用于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活動,應當視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肖像權。
如果“明星同品牌”屬于某一品牌的服裝,商家未經品牌許可仿制出售,則涉嫌侵犯原品牌的商標專有權和設計專利權。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屬于商標侵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原法已根據該情形適當刪去):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
依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申請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對于消費者來說,小變認為追求時尚是正當的,但我們需要保持理性的心態,以自己的經濟能力來消費。買你需要的,而不是一時沖動買你想要的。
同一風格的明星款式很受歡迎,但并不適合每個人。支持原創設計是讓自己美麗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