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于商標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
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生的專有權。那么商標
權有什么時間界定嗎?

“原使用范圍”界定的時間點就是先用權存在的時間點。《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字面理解就是:該未注
冊商標的最初使用日既要早于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還要早于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的最初使用日,只有以
上二條件均滿足時,才有商標先用權存在。此規定顯然更有利于商標注冊人,更有助于維護商標注冊制度。但審判實
務界有不同觀點,認為立法者實質是想通過第二個“早于”要件將在先使用人具有惡意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法律
適用時不可拘泥于字面意思,嚴格要求比商標注冊人使用在先,而應該把是否善意使用作為衡量標準。該觀點實際上
已經超出了法律解釋的范疇,因其超出了法律文本“可能的字義”,屬于通過“目的論的擴張”所作的法律續造,對
構成要件不同的事項給以相同的評價,以使規范內容更加符合法的本旨。
商標先用權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在商標在先使用人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達致某種利益平衡的狀態,因此要求
在先使用人具有“善意”是應有之義,“惡意”的在先使用不具有正當性,不值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日之
前的使用屬于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法律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程度顯然是不同的。
以上就是商標權的“原使用范圍”有什么時間界定的內容了,了解更多商標知識就請認準中牌商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