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斯特怪獸飲料在美國風靡市場,是一款僅次于紅牛的第二大能量飲料,在可口可樂入股后,怪獸飲料便準備提
前進軍中國市場。然而令可口可樂和曼斯特萬萬沒想到的是,在當時上海已經有了一家名為“曼斯特飲料”的公司,
這家上海公司已注冊了“怪獸”飲料商標,且生產了外觀和功能都近似的飲料。根據我國《商標法》中先注冊先得的
原則,這意味著怪獸飲料將面臨“改名”風險。

在這里不得不提到上海曼斯特有限公司。據了解,上海曼斯特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怪獸”飲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飲料,包裝圖案均圍繞“M”字做文章,并且售價相同。在判決書中顯示,Monster Beve
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對第3051352號“怪獸”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為由發起商
標戰。2016年,商評委決定訴爭商標在啤酒、飲料制劑兩項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但維持在包括無酒精飲料在內的
其余商品上的注冊。
對此怪獸能量表示不服,再次起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把工商總局商評委列為被告,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
司為案件的第三人。判決書指出,曼斯特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實際使用的為帶有閃電標志的“怪獸”標識,但由于在
標識中加入了帶有顯著識別特征的閃電圖形且在字體上明顯不同,因為商標無法構成近似,不能將它的使用視為對訴爭
商標的使用。法院最后認為怪物能量公司的訴訟主張成立,判決商撤銷商評委[2016]第7254號關于第3051352號“怪
獸”商標撤銷復審決定,要求商評委針對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號“怪獸”商標提出的撤銷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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