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紀30年代,呼叫中心(Call Center)的概念就已經產生。20世紀90年代中期后,隨著CTI技術的應用,呼叫中心應用日漸普及,且目前已經發展到第五代新技術的運用,并伴隨新的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發展更新。
盡管呼叫中心并非新概念,但對于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此類組織的產生及蓬勃發展恰好驗證了中國產業發展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由準生產導向向注重品質與服務、同國際不斷緊密接軌、從分業經營走向跨業經營的潮流。遺憾的是,與呼叫中心需求及發展繁榮相伴而來的是頻繁發生的呼叫中心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市場違規事件。如利用呼叫中心的便利條件進行的無休止影響公民安寧的商業營銷類、惡意騷擾類和違法犯罪類騷擾電話的出現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法律風險和困擾。
在這種背景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呼叫中心經營進行監管邁出了重要一步,《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適時出爐。頒布之際,該通知便被打上“史上最嚴”騷擾電話監管措施的標簽。那么,《通知》能否如其所言,達致“從嚴規范呼叫中心企業的經營行為和基礎電信企業的接入行為”的目標?在具體內容上,該《通知》有何特色,是否能與現行法律秩序相融合?凡此種種問題,殊值關切。
有鑒于此,本文致力于從法教義學的維度對《通知》的重要內容進行解讀。法教義學是指,從現行中國法的法秩序以及法律規定出發,開展體系化、系統化的解釋工作,發現《通知》與現行法秩序相沖突的地方,并提出解決沖突之處的策略和潮流接軌問題。申言之,本文具體分析新形勢下呼叫中心的準入要求、接入的經營管理問題、違規處罰問題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以拋磚引玉,為理解與完善《通知》提供參考文本。
02
對碼號資源的定性及《通知》
對其進一步嚴格規范管理要求
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14修正)》第三條的規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碼號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碼號資源。
此次通知的出臺,針對新情況新形勢下對碼號資源的使用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嚴格規范,并明確要求,“呼叫中心電信業務接入號碼原則上只開通呼入功能”,對呼出功能明確進行了限制,“對確需開通呼出功能的,企業須提交不違規呼出承諾書”;以及要求電信管理機構根據企業申請及承諾在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上注明碼號的呼入呼出功能。
同時,明確要求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在開通業務前,須按規定在“碼號資源管理系統”如實備案電信業務接入號碼相關信息。備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礎電信企業、使用用途、呼入呼出開通情況等并對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變更備案要求進行了嚴格要求。通知還要求碼號資源不得轉讓、出租或變相轉讓出租以及更改,否則給予相關行政處罰。
根據《通知》的以上要求,在源頭上對呼叫中心經營者使用碼號資源的行政審批增加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尤其對呼叫中心“呼出”功能的監管及限制達到了最嚴格的地步。并且根據相關部門的澄清以及《通知》的規定,該“呼出”功能的禁止要求,不僅僅針對未來新申請呼叫中心經營者而言,亦是針對已經取得呼叫中心經營資質并正在經營的企業,迫使呼叫中心行業及時進行自查并進行大范圍的業務調整與整改。
03
新形勢下《通知》對呼叫中心
提出了更高的準入要求
就呼叫中心準入要求方面的規則而言,《通知》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準入資格條件以及相應的處罰后果,并對已有不符合條件的呼叫中心經營者進行清理,尤其在“呼出”功能禁止性要求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準入門檻。這與之前慣常對該問題采取引入任意性規則的態度不同,這體現了監管者對治理騷擾電話的重視和治理力度。
《通知》在第一條規定了,呼叫中心在準入方面需要滿足的條件和監管要求,例如明確了經營呼叫中心業務,除按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外,還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在許可受理審批過程中,對申請者辦公場所、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申請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申請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明確經營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提供以接受用戶主動呼入為主的信息咨詢服務。確有需要的,通過合同、協議約定等方式,經用戶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時回訪和信息咨詢等電話呼出服務,明令禁止提供商業營銷類電話呼出服務;對于確屬呼叫中心業務的,企業須提交騷擾電話禁呼承諾書。
在筆者看來,決策者不惜限制呼叫中心經營主體在這方面的自治性,目的是為了防范濫用呼叫中心的呼出功能帶來的市場和電話擾民風險的基本考量。
但《通知》在這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對呼叫中心的“呼出功能”采取一刀切的準入管理標準,僅對“即時回訪和信息咨詢”的呼出形式提供承諾式準入要求;同時對“騷擾電話”的定義及界定不明。這樣雖對“騷擾電話”的未來治理可能會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對很對以按照市場規律出現的部分專業且合規的商業電話營銷帶來了致命的打擊,無疑扼住了業已存在的以經營專業商業電話營銷的呼叫中心企業以及其上下游企業的脖頸,在當前疫情之下本身即舉步維艱的部分以此為生的企業和從業者來說更是雪上添霜。
同時,如果僅以“承諾書”的形式而未跟上精準的處罰力度和措施,是否真的能夠依靠經營者的自覺意識而實現治理騷擾電話的美好理想,值得進一步研究。依照一般的法理,法之施行并不能考慮依賴當事人自覺承諾而達到完美的效果,而必須伴隨行之有效的果斷制裁措施。在此意義上,《通知》在這方面的規定顯得操作性不強,而且如果規則得不到細化,無異于過分增加了監管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有可能產生挫傷商事主體自治性的負面效應。
04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呼叫中心
接入的經營管理問題
《通知》要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為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提供接入服務前,應當認真核驗其營業執照、許可證、碼號證書、碼號備案信息等材料以及業務方案,并留存記錄。同時,明確了5種禁止提供接入服務的情形,其中,“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提供商業營銷類電話呼出服務”赫然在內。
《通知》還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了細化要求,要求明確呼出的用途、條件、時間、頻次等具體要求;要求對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是否具備相應管理措施和技術能力,確保呼出僅被用于經用戶同意的即時回訪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同時,要求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格落實真實主叫鑒權等要求,確保電話溯源可查。對發現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存在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呼出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相關接入服務。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確因用戶同意的即時回訪或信息咨詢等實施呼出的,應當留存不少于30日的通話錄音、相應的主被叫號碼和撥打時間、用戶同意的相關憑證等信息,并盡量避開用戶休息時間,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并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此外,《通知》對僅向客戶提供呼叫中心系統和座席出租服務的,明確界定了屬于經營呼叫中心業務并對僅向自有客戶提供咨詢等服務;僅提供話務員等人力外包服務,不組建呼叫中心系統;以及僅提供代為建設呼叫中心系統等技術服務的三種類型企業明確界定為不屬于呼叫中心經營企業,無需申請經營許可。
綜上,《通知》對呼叫中心行業從碼號資源使用與審批的進一步嚴格管理,充分利用“碼號資源管理系統”和相關部門的審批權限對呼叫中心經營者使用呼叫中心的呼出功能進行了明確的限制性要求,提供商業營銷類電話呼出服務采取了禁止性經營要求,僅對即時回訪和信息咨詢等電話呼出服務提供呼出服務,且需要“經用戶同意”,企業須提交騷擾電話禁呼承諾書。
以上規定對引導和規范呼叫中心企業的良性發展,使其回歸服務用戶信息咨詢的業務形態、杜絕相關騷擾電話擾民問題確實能夠起到一定的打擊作用,但面對多年積弊的問題,僅采取魯莽的一刀切的方式二缺乏更加科學細致的立法規范,且沒有給出相關企業充分的準備以及應對調整的時間,也會使得業已存在的相關企業帶來巨大的挑戰或者面臨生死存亡的抉擇。
05
違規處罰問題及其影響
《通知》出臺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積病已久的騷擾電話侵權問題的治理,嚴控騷擾電話,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通知》要求各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要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停止違規呼出、違規接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整改到位。2020年8月30日之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相關整改落實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公司報屬地通信管理局),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整改落實情況報發證機關。對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強化信用約束。對于因騷擾電話問題被有關政府部門通報、約談、行政處罰的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將其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和失信名單,限制其進一步的準入以及新增申請或者碼號資源的使用。
以上違規處罰規定,相對來說,相關的違規處罰措施依然是在行政管理的層面進行規制。但毋庸置疑,對于相關的呼叫中心經營者來說,從源頭上控制其對相關資源的使用對其個體的發展可能帶來的是致命的打擊。
在新的規則形式和市場狀態下,尤其是當前對電話商業營銷有著強烈依賴的行業或企業,如2018年專項監管方案中強調的金融類、房地產類、醫療機構、保健食品、人力資源服務、旅游服務、中介服務等,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規范營銷,特別是要做到在當前規則明令要求的“未經過客戶同意,一律不得向其發起呼叫和電話營銷”的新形勢下,如何順利開拓新的專業商業營銷渠道,用一些其他方式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完成營銷升級,是相關經營者亟需考慮并需要切實解決的緊迫問題,監管變革也將迫使他們重新審視企業的營銷體系,改變或減少企業對電話商業營銷模式的依賴。
對電話騷擾進行立法打擊保障百姓安寧生活有著切實的社會意義,但是對合規電話商業營銷也“一刀切”式地納入禁止范圍,不免有點操之過急和管制粗糙。面對電話商業營銷我們應當以規范立法的形式進行法律約束,如在發達國家如美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陸續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如《電話營銷規定》、《電話消費者保護法案》、《電話消費者欺詐保護法案》等等法律規定的出臺,不僅保護了電話營銷的合規性和公民權利的良性發展,同時也保護市場與企業發展的活力。
操之過急地為達騷擾電話治理的結果,從資源管理的源頭上扼住企業的喉管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業發展的活力,對呼叫中心經營者企業僅給予個把月的反應和自糾時間,對于呼叫中心經營者以及其相關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市場交易的關聯性及時處置是個巨大的挑戰。
因新規則的出臺,相關市場主體企業交易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關市場主體的違約責任承擔是否會引起一大波民事糾紛,新的規則是否真的會達到利益衡平、資源配置最優化,這是個疑問,有待商業實踐去進一步證明;同時,也迫使在旋風中被卷入的相關市場主體面臨新的一波商業風險挑戰以及轉型成功與否的生死抉擇。
06
《通知》對呼叫中心經營者收集
的個人信息保護的規范問題
《通知》在第四條規定: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獲取使用回訪用戶的相關信息,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在此,《通知》明確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殊值肯定。特別地,它規定了“合法合規獲取使用”用戶信息的行業規范,并要求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關切,因此在作為信息密集型行業的呼叫中心經營者日常經營活動中明確要求注意保護用戶的信息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呼叫中心行業獲得長久生命的原動力。
但是,《通知》在這方面的規定上也存在著不足:
其一,《通知》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顯得比較簡單,例如并沒有規定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則、權利主體所應具有的更正權、刪除權等。
其二,其并未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建立銜接機制。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單行法,但是個人信息保護并非無據可循。
以上法律所建立的相關法律規則遠比《通知》所規定的綜合全面,因此有進行借鑒的必要。個人信息保護作為公民權利保護的題中應有之義,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個人信息接觸如此緊密的呼叫中心行業來說,規范行業對個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防止個人信息的濫用對治理騷擾電話問題也具有現實意義。
07
結語
可以說,《通知》是我國呼叫中心行業監管歷史上的重要決策,為引導和規范呼叫中心企業良性發展,回歸服務用戶信息咨詢的業務形態,杜絕相關騷擾電話擾民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出了努力,在從嚴規范呼叫中心企業經營行為上切實做出了貢獻、對借用呼叫中心平臺呼出騷擾電話擾亂公民生活安寧的現象以及利用呼叫中心平臺開展電話詐騙等市場違法行為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治理規則。同時,《通知》緊隨民法典的立法規范,對公民的隱私權、“安寧權”的保障也提出了要求并采取了可操作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只是,如同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一樣,在電話商業營銷在許多行業領域為企業提高銷售效率、擴大銷售金額,搶占市場份額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的時刻“一刀切”式地禁止呼叫中心經營者開展電話商業營銷顯得過于激進。
電話商業銷售在國內開始于上個世紀末,伴隨著國內基礎通信領域的高速發展以及基礎工業和服務業地大力發展、市場環境由賣方轉向買方,以數據庫營銷和直銷為理論基礎的電話商業營銷領域在國內取得了空間的發展。
根據現代呼叫中心發展的現實形態,主要包含電話呼入型呼叫中心和電話呼出型呼叫中心兩種類型,電話呼入型呼叫中心的特點是接聽服務對象來電,為服務對象提供一系列的服務與支持,例如在高科技行業中的技術支持中心,保險行業中的電話理賠中心等;而電話呼出型呼叫中心一般說來,以從事市場營銷和電話商業營銷活動為主,也是企業的利潤中心,這一類型的呼叫中心大多為房地產、金融產品、通信、快消品類、郵購、電視購物等企業所擁有。這些行業同時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也與基礎的生活品質有著千絲萬縷地聯系,因此,專業合規地電話營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是進一步加強對其法律規范還是一律禁止,也是值得慎重考慮的。
遺憾的是,《通知》具有效力位階比較低的先天不足,主要借助資源管控抓住企業把柄難以讓企業真正內心信服;疾風驟雨式地強力制裁措施也給相關企業現有業態及轉型帶來措手不及、給呼叫中心經營者及其上下游企業業已建立地商務狀態帶來輕微震蕩和不穩定因素。
同時,以治理目的來說,在具體內容上存在與現行法律的脫節之處,如即將生效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在該規定中,已經突出將“電話、短信營銷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納入民事侵權的具體行為,而對專業科學合規的市場電話營銷并未禁止。呼叫中心行業的發展是順應時代的要求,對其進行規范監管和治理是題中應有之義,騷擾電話治理也是順應公民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對商業電話營銷進行立法細致劃分,保障公民隱私權與“安寧權”、增強規范呼叫中心業務形態的前提下,給予呼叫中心經營者一定的市場發展空間也是市場經濟題中應有之義。在筆者看來,如何增強科學治理騷擾電話弊端,對專業商業電話營銷暫停考慮采取疾風驟雨地“一刀切”式管控措施,同時尋找到與現行法律的銜接機制,將極大地影響《通知》中監管措施的落實與效力,而這也理應成為監管機構在未來進行著力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