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臨武瓜農死亡、黑龍江哈爾濱商販被打傷……在一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事件中,協管員、輔警等常常成為輿論的焦點。他們名稱不同,但從事的都是與執法相關的工作,一旦惹出事端,需要追究責任,所在單位往往就會亮明他們的臨時工”身份。那么,起著臨時”補充作用的臨時工”為何能夠成為暴力事件的主角?又是誰賦予了他們執法”的權力?
根據我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根據這條規定,協管員、輔警等,明顯不具有執法權。以城管為例,城管的職能,一部分是服務性的,如市政設施維護;另一部分是執法性的,比如處罰違法占道、無照經營。對于后者相關部門必須明確協助執法的邊界。但現實情況是,很多部門強調人手不夠,忽略了或者有意模糊了執法與協助執法的邊界,這必然導致執法外包”現象的產生。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也存在一些協管員和輔警等不了解自身職責的情況,他們錯誤地認為只要有人違反規定自己就有權查處,甚至認為執法就是自己的權力,這些錯誤的認識和觀點必然會帶來越權執法行為的發生。
2011年,深圳因城管業務外包引發涉黑案及兇殺案,經查被捅死的協管員竟是黑社會骨干成員。由此不難看出,執法外包”存在巨大隱患,執法權一旦落入行為不端的人手中,后果難以預料。
執法外包”是一種典型的懶政行為,長此以往必將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要鏟除執法外包”現象,首先,相關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承擔起相應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責任;其次,政府部門要把好聘用人員的入口關,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和培訓,進一步明確這些聘用人員的工作職責,防止出現越權執法問題;最后,要強化責任倒查機制,一旦出現執法外包”問題,就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