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發現,滴滴與多數互聯網公司客服一樣,一般為設置異地客服、外包客服,甚至一家公司就承接數十家公司的客服工作;不過,這些客服由于權限不高、業務能力不強、與甲方公司溝通不及時等,多數情況下只能用話術應付用戶,重要的事件再向甲方反映,很容易造成投訴響應慢、問題解決效率低、用戶體驗差等問題。(9月3日《北京青年報》)
在商言商。隨著企業經營成本的增加,包括互聯網公司在內的很多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維持利潤,在人力成本更低的異地城市設置客服部門,承擔客服業務,或者將客服業務外包給專業的客服服務公司。企業的這種選擇本身并無不可,是市場選擇的結果,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也是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誰都不能干預。畢竟企業這么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再者,在通訊發達和互聯網技術發達的今天,互聯網公司將客服業務進行異地外包”,本身并不會影響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客服服務。因為客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直接解決消費者的問題,而是將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記錄在案,交由專門的部門去解決,這跟各地的12345市長電話并沒有本質性區別。而且,只要企業建立起了完善的客服體系和問題解決機制,客服人員將記錄的信息及時輸入系統之中,并不會耽誤企業解決消費者反映的問題。
但是,目前的關鍵問題是,一些互聯網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不僅是將客服業務進行異地外包”,而且連同相應的售后服務等責任也一并外包”出去。這樣的客服異地外包”直接導致客服應有的服務功能弱化,降低了處理效率,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削弱了消費者的售后服務體驗,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釀成大禍。比如,在近期發生的女孩乘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滴滴的客服異地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耽誤了警方救人。
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那么包括互聯網公司在內的各類公司都可以將客服業務進行異地外包”,這是市場的選擇。但是,將客服業務進行異地外包”的公司不能將客服責任一道打包”進行外包”,企業應當承擔的售后服務等各種責任,絕對不允許甩給承包客服業務的客服公司及其員工,不能讓客服業務異地外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售后服務體驗,這必須成為企業將客服業務進行異地外包”的前提條件,法律應予以明確。
其次,企業客服產生的不良后果,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必須由將客服異地外包”的企業承擔,而不是客服公司來承擔,這一點企業要有一個清晰的認知。
再者,企業的客服業務背后的哪些責任、哪些崗位可以異地外包”或者不可以異地外包”,必須有具體規定,不能靠企業自覺。在這一點上,應當由監管部門與企業界共同研究制定,既要考慮到責任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考慮到企業正當的經濟利益和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