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審批通過的地名還能被人起訴侵權?江蘇無錫的“京東廣場”就碰到了這樣一件“尷尬”的事情。
“京東廣場”對當地市民來說是一個地標性商業綜合體,有不少市民都以為“京東廣場”是京東旗下的產業,畢竟蘇寧在無錫也投資建設了一個“蘇寧廣場”。

事實上,這個所謂的“京東廣場”和京東沒有任何關系,這也是“京東廣場”在和京東的官司中最“尷尬”的地方。
“京東”告“京東廣場”商標侵權
2019年,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子公司)就曾以侵害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江蘇佳潤投資公司(京東廣場投資方)與無錫京東商業廣場經營管理公司(京東廣場運營方)告上法庭。

京東方訴稱,其發現位于無錫市廣南路的京東廣場經營場所內外含有大量帶有“京東”字樣標識,且被告方官網、公眾號、微博發布大量“京東廣場”宣傳、招商文章,吸引了眾多網友關注留言。
京東方在發現上述情況后,曾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也責令被告方拆除相關標識,但被告方并未完全拆除,且繼續以“京東廣場”名義經營。

兩被告的“改未全改,拆未全拆”的態度直接“惹怒”了京東,京東公司一氣之下怒而起訴。
京東方認為兩被告擅自將涉案商標用于商業經營,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京東公司存在特定聯系,侵害了京東公司商標專用權。
同時,京東廣場運營方擅自使用京東公司有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企業字號,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屬于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
對于京東的侵權指控,被告方予以否認。被告認為其對“京東”的使用早于京東公司相關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且在當地已有一定影響力,依法可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原標識。

同時,其在官網、微博等宣傳渠道使用含有“京東”字樣的表述,是對自身著作權以及京東商業廣場地名的合理使用,使用方式與京東公司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此外,被告方還表示“京東廣場”是經行政部門核準的,對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對這一地名的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權行為。
判決:被告方賠償100萬并禁用名稱
無錫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停止在經營中使用“京東”標識,被告方之一的京東廣場方需更名,不得出現“京東”字樣。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總計100萬元。

被告方不服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兩被告申請了撤訴。
“京東廣場”現已更名為“新廣南里”,從“京東廣場”被迫更名這件事兒不難看出,知識產權侵權無小事,動輒攤上“巨額”賠償,個別情節嚴重的,侵權人可能還會被判刑。

早前,一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開設的熟食鹵制品店的店招、購物袋上使用“周黑鴨”有關商標,被周黑鴨公司告上法庭。

隨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銷售,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在生活中,有人會覺得違規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后果不嚴重,被發現后頂多道歉、賠錢了事,但實際上,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我國在修改后的《商標法》、《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特別是新的《刑法》中,都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最后也提醒廣大經營者要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切勿“投機取巧”妄想以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成果的方式把企業做好,知識產權是構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方式,自己沒有知識產權成果怎么和同行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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