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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
商標用來區別自己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放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正面的顯眼位置。多數商家會把商標放在包裝的正中、左上或者右上的位置,且顏色鮮明易識易記。
標簽:南充 河池 甘孜 西安 秦皇島 山南 海北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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