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學者認為在國際范圍商標保護的理論應不限于防止混淆。卡內(James A. Carney)認為傳統的國內法商標保護的法理基礎是防止混淆,而在國際環境下對商標保護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止消費者混淆的產生,而是各國基于政策考慮而承諾承擔的條約義務。福克森(Beth Fulkerson)認為商標國際保護的目的在保護商標所體現的商譽,因此未注冊的商標,特使是馳名商標也應當得到保護,這種保護已經不限于是否會產生消費者的混淆。他還認為外國商標如果未能得到相同的保護,在地域性限制下就會出現盜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本質上是對商標所有人勞動成果的盜竊。 根據上述觀點可以認為,理論上商標國際保護就是通過條約義務確保商標的保護能夠突破地域性限制,以實現防止消費者產生混淆以及保護商標所有者的財產利益(即商譽價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