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混淆和淡化并非冰火兩重天,淡化不管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這就意味著存在混淆可能性時仍然可能構成淡化,而售后混淆就屬于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之一,因此售后混淆和淡化可以和平共處。事實上,售后混淆確實具有-些反淡化的內容,它具有防止商標權人商標顯著性被弱化的作用。 但這并未產生新概念,只不過利用反淡化的思路來強調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也是商標獲得保護的最主要支柱之一。任何類型的混淆都潛含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被“侵占”,因為商標所有人努力建立起來的他與商標之間的聯系被阻斷。第二巡回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Hon案中說道:商標所有人為提高其產品聲譽和商標質量所作的投資需要獲得保護,售后混淆的考慮對象延及非購買者有助于提高商標法對商標所有人所作投資的保護水平,這是商標法立法目的中獨立于防止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另一個立法目的。”( United States v. Hon, 904 F. 2d806(2d Cir 1990)因此,不能因為可能包含反淡化的內容,就否定將售后混淆延及一般公眾。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雖然售后混淆與傳統混淆理論在參考的混淆對象和混淆的時機上有所區別,但它畢竟是一種混淆的形式,如果不能證明存在混淆就不成立售后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