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案件中,單獨字母或數字被視為沒有顯著性特征。這是因為消費者無法假定該標識指明某一個特殊的來源。在 Caterham Car Sales vCoachworks' s Application Numeral案件中法官就認為數字不具有可登記性冊單個字母a為共同體商標,使用在含有酒精的飲料、紅酒、氣泡酒等商品上。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的審查員和上訴委員會均未支持該項申請。他們認為該申請僅僅是一個沒有任何圖形修飾的希臘小寫字母,希臘語種的消費者不會把它當作標識商品來源的標志。上訴委員會甚至還認為,相關公眾有可能把這個字母誤認為是產品質量、型號或是品種的某種標記。 borco公司不服,上訴至歐共體法院,歐共體法院認為協調局對于該商標的顯著性并未作盡職審查,案件應發回重審。協調局向歐共體法院的提起上訴,并引用了歐共體法院在先判例抗辯指出:首先,既然對于立體商標的審查,在缺乏相關圖形和文字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能將該圖形與商品的來源相聯系,那么,單個字母商標亦是如此,在缺乏有關圖形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能把它與商品的來源聯系在一起;其次,在判定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時,不一定要結合使用商標的商品作全面審查并舉證證明顯著性的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