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馳名商標的保護和著名商標的保護都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但是,這兩個問題通常都是放在一起處理和討論的。比如,在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713-5條和與之相鄰的第714-4條中分別出現了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這兩個提法。 著名商標“最初在美國1995年通過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正式出現。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對顯著性、使用時間長、使用范圍廣、銷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領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樣商標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冊不是一個主要的衡量指標。就顯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標不能像普通商標乃至馳名商標那樣僅僅是相對顯著而必須絕對顯著。著名商標因此不僅具有強烈的區別能力,同時還具有強烈的吸引能力。” 在國外的法律文件和學者論著中,“ famous marks”經常與well-known marks”相提并論,大多是用著名商標( famousmarks)來指稱馳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當中知名度最高的那一部分商標。
在我國,也多有對著名商標這一概念的使用。不過,著名商標成了一個省級的榮譽稱號,其較高知名度存在的地域范圍要比國家商標局和商評委認定的馳名商標要小一些。所以理解本文中提到的著名商標,應當注意區分是在討論國內的情況還是在討論國際公約或者外國的情況。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工業法律部主任巴歐默( Ludwig Baeumer)曾指出,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與普通商標的保護范圍相同,同樣是僅限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只是保護的前提不同:不再以商標的注冊或使用為前提,而是以在要求保護的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馳名為前提,可以適用于商標沒有本地實際使用的情形。另一方面,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則可以超出普通商標的保護范圍,能夠覆蓋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特別的理由,比如為了防止著名商標的顯著性被淡化或者不合理地利用了著名商標的聲譽,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就可以超出常規的范圍。應當說明的是雖然這種擴大保護最初僅適用于享有比一般馳名商標更廣泛的知名度的著名商標,但是,近年來的立法已經不再僅對著名商標給予擴大保護。當然,為了保證擴大保護的正當性,仍要求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對于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是兩種不同的保護,它們出現的時間也不同。國際上討論和確定較早的保護是對著名商標的保護,而對一般馳名商標的保護,則要晚得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