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窮竭是指當商品經過商標權人的授權或通過其他方式合法投入市場,第三人在他國市場合法購買該商品之后,無需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就可以繼續向其本國或其他國家出售該商品,或者以銷售為目的在廣告中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目前權利窮竭理論世界范圍內有三種不同立場:國際窮竭、國內窮竭和區域窮竭。雖然歐盟和美國在對權利窮竭的態度上有一定的差異而且在立法上也有一定的不同,但是支持權利國際窮竭理論的聲音在歐盟和美國都出現過。在著名的Silhouette 案中,奧地利法院對本國商標法 10a 款進行解釋時使用了商標權的國際窮竭原則,但是最終被歐洲法院在前置裁決中認定其違反了歐盟法。在著名的Davidoff案中,來自英國高等法院的Laddie J 法官認為如果商標權人在投放承載其商標的貨物于市場時本可以但并沒有對其再銷售附加有效的限制,那么可以推定商標權人已經默示同意了購買者可以自由地在歐盟境內外對該種貨物進行再銷售。Laddie J 法官不僅在裁決中否定了Silhouette 案中歐洲法院確立的商標權區域窮竭原則,更在判定商品的再銷售是否獲得商標權利人同意的問題上使用了默示許可理論(Implied License),盡管并未被歐洲法院所接受,但是在當時已經呈現出歐盟成員國傾向于適用國際窮竭原則的趨勢。 Wallace 法官的普遍性原則雖然最終并未在美國得到進一步延伸適用,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美國對待平行進口持消極否定的態度,但是美國海關條例的特別規定(共同控制或所有的例外,Exception for Common Control or Ownership)卻又為商標平行進口在美國市場的合法化提供了一條渠道,也使首次銷售用盡原則(First-sale Doctrine),即國際窮竭原則,在美國司法實踐中有了合理依據。在TRIPs 生效前,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在美國本土合法化的法律依據只有美國海關條例所規定的共同控制或所有的例外,在TRIPs 生效后,美國法院認定平行進口中商標侵權的側重點發生了轉移,共同控制或所有的例外不再是法院決定商標平行進口是否合法的重心,取而代之的是法院對“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判定與解釋,這實質上也為平行進口商品在美國的流通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縱觀美國的司法實踐,其對商標平行進口合法性的態度不固定,或者說是依“情況”而定。這里的“情況”包括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加快,國際市場開始漸漸向一體化趨近,國與國之間的貿易邊界越來越模糊。在這樣的外部條件下,自由貿易成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所極力推行并保障的主要政策。隨著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的逐漸增強,其待開拓的市場空間恰恰是發達國家所垂涎并渴望的。在大部分貿易伙伴推行自由貿易政策并傾向于國際窮竭原則的大環境下,美國也不得不改變其過分保護知識產權的戰略,而慢慢地放寬對商標平行進口的嚴格態度。 內部條件主要源于平行進口給國內消費者所帶來的好處。在特定案列中,美國法官為了保護國內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在判決中支持首次銷售用盡原則。在Heraeus Kulzer 案④中法院認為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以商標的地域性原則(Territoriality Principle)來保護商標權人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但這種保護不是絕對的,平行進口中商標的地域性原則可以被首次銷售原則(First-sale Doctrine)打破;在Montblanc-Simplo GmbH v Staples 案件⑤中,美國法院也承認了首次銷售原則的合理性。除商標權以外,在Kirtsaeng v. John Willey Sons 案中,美國法院借助首次銷售用盡原則認可了著作權平行進口的合法性⑥。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首次銷售用盡理論正逐漸被美國法院所接納,且對其適用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逐漸縮小。但是筆者認為,畢竟美國是知識產權輸出強國,雖然在商標權和著作權領域放寬了對平行進口的要求,然而相較于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在美國的保護力度稍顯弱勢。由于專利牽扯美國核心技術、財政來源、出口重心等等問題,所以美國在專利領域始終堅持強有力的絕對保護,這也成為知識產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即使今后美國徹底放開對商標和著作權的平行進口,權利人依然可以從專利權的角度維護知識產權的獨占性,阻止平行進口產品的流入。例如,在Lexmark International v. Impression Products 案件中美國法院判定Kirtsaeng v. John Willey Sons 案所確立的首次銷售用盡原則不適用于專利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