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很多企業都認識到注冊商標的重要性,在國家鼓勵創業的背景下,小公司層出不窮,想要注冊商標的公司也越來越多。信息化的生活加快我們的腳步,商標的申請注冊雖然有一定的時間,但是商標一經注冊成功則是保證企業和個人權利安全的保障。
為了保護自身的注冊商標,同行競爭企業不惜大打出手,商標糾紛等時有發生。所以,了解使用商標的風險,未雨綢繆,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商標注銷
所謂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將注冊商標注銷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注冊商標注銷,包括經申請注銷和商標局主動注銷。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注銷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因注冊商標有效期滿未提出續展申請的。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這六個月內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再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則由商標局注銷其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2、商標所有人主動申請的。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該注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3、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未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注冊商標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如果商標權利人不主動進行商標續展等,商標則會被國家商標局依法注銷,注銷后的商標與原商標所有人無任何歸屬關系,其他任何人都有權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在此建議企業,應當及時關注商標有效期限,及時續展,防止他人搶注。
二、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那么商標撤銷都有哪些情形?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由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2)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
三、商標宣告無效
所謂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商標無效宣告是由商標注冊不當引起的。注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具有追溯效力,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那么商標的無效宣告主要會有幾種情形呢?
1、絕對情形
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也屬于商標無效的理由。
也就是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相對情形
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具體包括:相同或近似、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標是復制、模仿、翻譯馳名商標情形。惡意注冊他人商標、地理標志的誤導、商標注冊申請類似等、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惡意搶注(馳名商標不受五年限制)。
以上是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作為商標注冊人,一定要合理、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做好商標續展等工作,避免辛苦經營的商標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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