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網上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商標不予注冊復審行政糾紛兩案。兩案分別涉及“微博WEIBO.COM及圖”和“微博及圖”商標。
第14317833號“微博及圖”商標、第14317841號“微博WEIBO.COM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本案原告微夢公司于2014年4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2月13日在第45類個人背景調查、殯儀等服務上獲準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第三人騰訊公司提出異議。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分別與第13873178號商標、第14272472號“微博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注冊人均為本案第三人騰訊公司,核準注冊在第45類在線社交網絡服務、安全及防盜警報系統的監控等服務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訴爭商標在上述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
原告微夢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微夢公司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效果、含義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紤]到服務商標的特殊性以及本案指定使用服務的特殊性,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原告及其關聯企業是“微博WEIBO.COM及圖”、“微博及圖”、“weibo”、“微博”等商標的獨創者和最早使用人,通過原告及其關聯公司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訴爭商標已在中國取得了極高知名度,并與原告建立起一一對應關系,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