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兩會發布的《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了對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議,其中“堅持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質量、安全等法規標準”引發了市場化法治化建設的關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漸成“熱詞”。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近年來,隨著我們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之配套的法制化建設也在不斷完善和實施,比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就包含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等,涉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方方面面,也因此,這個門類受到了更多的關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刑庭法官黃勇琦介紹說,一年來,新市區法院受理了兩起這個門類的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之間,被告人燕某從山東分兩次購買了明知是假冒注冊注冊標準FAG商標的軸承,又賣給了當事人買某,燕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17年末,燕某被判處單處罰金二萬元。
另一起案件是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2015年9月,被告人張某采取更換包裝的方式,在未經“白熊”牌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種椰蓉商品上使用此商標,涉案的522袋“白熊”牌椰蓉總價值達52992元,2017年,張某被依此罪名單處罰金3萬元。
“從前在民事案件中這類案件比較多見,但近年來,該類案件也納入刑事案件范疇,商標侵權也有了‘犯罪成本’,這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類案件,無疑,這樣的變化成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著非常良好的作用?!秉S勇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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