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班克先生聲稱,由于該商標對山羊的貶低性,他受到了冒犯,盡管他除了個人信仰外沒有對此表示支持。他沒有聲稱對動物有任何傷害。聯邦巡回法院裁定,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輕蔑不再是訴訟的起因。在Matal訴Tam一案中,582 US ___,127 S. Ct。1744,1764(2017),在道爾(Doyle)裁決后作出決定,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以誹謗為違憲,以此作為拒絕商標的理由注冊,這是班克先生作為律師所應該知道的。因此,這不是銀行行長地位的合理實質性依據。同樣,關于商標貶低動物尊嚴并個人冒犯班克先生的主張也被認為不是出于常設目的的合理客觀損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