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環境下,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默示許可正在成為一種實踐,尤其是谷歌等搜索引擎在搜索、索引、緩存網站時適用的就是“默示許可”。本節先對與谷歌相關的兩起涉及默示許可的重要案例進行評析。美國通過斐爾德訴谷歌案(Field vs. Google)確立了搜索引擎的默示許可原則,本書反復提及的谷歌數字圖書館案再次涉及谷歌復制、搜索圖書時是否可適用默示許可的問題,2008年10月28日,谷歌數字圖書館案當事人提出和解協議,雖然法官不會就谷歌數字圖書館是否適用默示許可作出判決,但此問題仍值得深思。本章最后結合網絡的特點,從技術、法律、社區規則之間的張力入手,建議承認網絡社區的“自生自發秩序”,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默示許可制度確立為與合理使用并列的版權權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