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案旨在保護新穎的或新穎的外觀設計,該外觀設計能夠應用于可通過工業過程/裝置制造的特定物品。設計經常在消費者的購物體驗中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通常是從實用性和美學方面購買商品。外觀設計注冊的重要目的是確保具有美學外觀的外觀設計的工匠,創造者,創建者不被其他將其應用于其商品的人剝奪其真實的獎勵。因此,新外觀設計的獨創性被認為是該外觀設計者的原創,并且包括了雖然本身陳舊卻在應用中是新的情況。[5]。洪布爾高級法院在Shree Vari Multiplast India Pvt中引用了類似的ob言。訴專利與外觀設計及其他公司的副總監,外觀設計權法不會阻止競爭者使用相同的方法或構造原則來創建競爭性設計,只要競爭性設計的形狀或配置與所有者的原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