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美國兩位法學教授Rochelle Dreyfuss和Jane Ginsburg起草了《承認有關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與判決公約》(草案)(Dra ft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Recognitiono廠Judgmen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tters,簡稱DGD)。該草案指明了一系列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并且賦予當事人相當靈活的選擇權。該草案鼓勵知識產權爭議合并解決,當訴訟同時在幾個國家或地區進行時,受理案件的法院之間應當進行合作,并由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集中訴訟。由此不僅可以避免獲得不一致的法院判決,減輕訴訟負擔和節省訴訟資源,并且有利于促進達成爭議和解的協議。
二是由德國慕尼黑馬克斯·普蘭克研究所(the Max Planck Institute)提出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替代性程序草案》(An Alternative Dra ft for Provi-sions on Proceedings Involving IP Rights,簡稱MPI Proposals)。該草案參考了各類有關協調國際知識產權爭議管轄權的理論,包括海牙建議稿、DGD以及Sterling教授的建議等,指出應當建立一個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國際管轄的統一公約。考慮到DGD只集中于著作權和鄰接權,MPI草案認為所有的知識產權類型都應當涵蓋,并且根據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爭議的特征而進行不同的規定。例如,知識產權有效性問題只能由知識產權登記地國法院受理,而侵權問題則比較靈活。被告慣常居住地法院對所有針對被告的侵權爭議具有管轄權,但是登記地法院只享有發生在該登記地侵權爭議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