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域外商品或服務向境內消費者銷售的數量以及銷售額。一般情況下,商品銷售的數量越大、銷售額越高,域外商標使用行為對境內的影響也就越大。雖然在境內進行的廣告宣傳也可能有助于實質性影響的判斷,但必須存在消費者實際選購域外商品或服務的事實。“如果美國公民使用該服務的資金或使用頻率相當可觀,那么可能只需要在美國投放少量廣告即滿足實質性影響的要求。然而,如果只有很少的美國公民使用,即使在美國存在大量廣告也是不夠的。”在Int’ l Bancorp, L.L.C. v. Societe des Bains de Mer etdu Cercle des Etrangers a Monaco案中,法院認為,因為位于加拿大蒙特利爾的賭場在美國很有名,有證據表明,大量美國公民經常光顧賭場,無論他們花了多少錢,都可能對美國商業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