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原告潘多拉公司(丹麥珠寶制造商Pandora)將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在起訴書中,丹麥潘多拉稱,在1999年就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在原屬國申請在第14類商品上注冊“pandora”商標,并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
隨后,2008年3月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注冊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標,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金屬商標。并于2010年通過分銷商的模式從香港逐步進入中國內地市場,15年正式于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寶有限公司,宣布進入中國市場。
丹麥潘多拉方面稱,從2017年開始,深圳潘多拉無論是通過企業網站還是微信公眾號的等平臺,以“潘多拉”的名義發布宣傳、推廣、及銷售珠寶首飾產品內容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并且在線下實體店中,無論是柜臺、還是宣傳冊、收款單、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標識,侵害了丹麥潘多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且丹麥潘多拉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容易使受眾產品混淆,認為其銷售的產品來自于丹麥潘多拉,從而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深圳方:注冊、使用、商號均在先
隨后,記者采訪到了深圳潘多拉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開始使用“潘多拉”為商標,并2004年4月7日申請了35類商標注冊,于2007年1月14日核準。“無論哪個方面,我們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標都比他們早(丹麥pandora),到底是誰混淆了誰?”該負責人稱。
據了解,在2010年、2012年,丹麥潘多拉公司曾兩次找到深圳潘多拉公司,先后出價5-20—50萬。希望購買深圳潘多拉公司第35類“潘多拉”注冊商標專用權,不過都被深圳潘多拉公司拒絕了。在商標轉讓溝通不成后,丹麥潘多拉Pandora開始嘗試法律手段獲取商標。
深圳潘多拉方面認為,在此次起訴過程中,丹麥潘多拉認為深圳潘多拉使用其官方圖片為深圳潘多拉做宣傳,侵害了丹麥潘多拉的權益,但是辯方律師發現文末二維碼屬于丹麥潘多拉公司,認為其鬧了烏龍。
同時,上述負責人也指出,對方所說的銷售行為,事實上,這是中國潘多拉在微商城銷售的唯一一件產品,而且銷售的產品是tathata的品牌,根本沒有任何使消費者混淆的故意,丹麥潘多拉誘導證據意圖明顯。
律師:兩類商標權利不同 需要具體分析
對于中文“潘多拉”之爭,記者看到,丹麥潘多拉是拿到了中文“潘多拉”14類商標,而深圳潘多拉是享有中文“潘多拉”35類商標。
據悉,按照國際分類共45類商標,分為商品類和服務類,14類珠寶飾品是商品類商標,主要包含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貴重金屬盒、珠寶,首飾,寶石及貴重金屬制紀念品等商品。
而35類商標為服務類商標,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等。
深圳市商標協會會長黃衛家表示,14類商標與35類也有邊界重合的地方,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還是看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就比如甲公司是生產制造A品牌的服飾廠家,且該品牌越來越有名氣,但是沒注冊第35類商標,而乙公司在第35類上注冊了與A品牌同名的商標,專用權為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乙公司雖經營多家A品牌名稱的服飾連鎖店,但店內并未銷售任何甲公司生產的服飾,只要乙不賣A品牌的服飾,就屬于正當使用其商標。
而對于容易混淆的物品,權利基礎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要看權利時間的前后順序,也就是說,注冊權和使用權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標準,權利不分大小。
爭奪商標所有的權的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