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服務外包對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服務外包企業在承接離岸外包業務中潛藏著諸如項目承接、災備投資、人力資本和技術、國際市場變化等一系列客觀存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一旦發生足以給服務外包企業以毀滅性的打擊。通過建立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方法,可以避免這些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確定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的企業認定條件建立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目的是為使服務外包企業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積極承接離岸外包業務,支持我國的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所以,必須加強對承接離岸外包企業的認定,使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真正服務于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的企業。離岸外包企業的認定標準,可參照財政部財企〔2009〕44號文件對2009年度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相關業務以及對服務外包企業給予資金支持的相關條件執行。
國家應建立相應的承接離岸外包企業認定機構,規范對離岸外包企業的認定工作,使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作為一項激勵服務外包企業發展的措施,進一步促進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
采用稅前提取的方式,保證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具有穩定的來源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提取可以采用稅前提取的方式進行。采用稅前提取離岸外包風險基金時,其依據是年度離岸外包收入額;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規定為1%。采用稅前辦法提取離岸外包風險基金時,提取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作為企業的管理費用處理。采用稅前提取的辦法,其目的在于使企業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即服務外包企業只要取得離岸外包收入,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就有了提取的基礎。提取時的賬務處理為:借:管理費用---離岸外包風險基金貸:離岸外包風險基金離岸外包風險基金提取的依據應是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的企業當年的離岸外包收入額,提取比例按目前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經營情況規定在1%,由服務外包企業在每年年末提取。年末提取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離岸外包收入額應為服務外包企業向海關申報并經核準的全年離岸外包收入額。承接離岸外包業務的企業應當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以本年度離岸外包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1%的比例提取本風險基金,即: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年度離岸外包收入×1%。在按照該方式提取離岸外包風險基金時,由于是采用了稅前提取的形式,所以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涉稅問題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明確風險基金的用途,真正發揮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保障作用服務外包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由于服務外包企業從事的是國際市場環境下的經營活動,國際市場的任何變化都會給外包企業帶來影響,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實施行謹慎的處理原則并建立外包業務風險的管理機制,對已計提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要加強管理,使其真正發揮抵御承接離岸外包風險的作用。
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承接的離岸外包業務中因技術風險發生而由企業承擔的賠償部分;承接的離岸外包業務中因人力風險發生由企業承擔的賠償部分;承接的離岸外包業務中由于客戶變化、項目變化及災備投資而引發的風險損失部分;承接的離岸外包業務中所有與風險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其中,人力風險發生后企業向相關責任人索賠的部分,應當轉入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管理;因發包方違約而向發包方索賠的部分也應轉入離岸外包風險基金。
加強風險基金的管理,積極促進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是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存續期間及額度。采用稅前提取的方法時,服務外包企業在經營期間內,應當保證企業結存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不低于近5年離岸外包業務收入總和的1%。企業因發生各種風險損失造成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余額低于近5年離岸外包收入總和1%的,應當于本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取補足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從而使這一舉措真正服務于服務外包企業,增強服務外包企業風險防范能力和水平。
二是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及監督。為增強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風險防范能力,應對所提取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采取切實措施保證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保證已提取的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等風險性較小、變現快的投資,以確保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不被閑置,從而增加服務外包企業的收益,不斷充實離岸外包風險基金。各級服務外包管理機構負責對離岸外包風險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分配情況進行監督。
通過建立離岸外包風險基金,促進服務外包企業的成長,打造一批外包業務特色鮮明、具有核心競爭力、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發揮帶頭作用的服務外包企業,從而帶動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