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聰安防網訊 我國監控攝像頭數量每年增長20%,公共攝像頭的安裝管理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而一些地方在把電子眼外包的同時,把執法權也外包了出去。現在電子眼外包已經幾乎成了常態。(8月6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
電子眼闖入我們的生活,等于在我們的身邊長出無數的眼睛,它們明處暗處皆有,眼睛一眨不眨,除了生病,從不打盹,全天候盯著我們。
電子眼無所謂好壞,作為一種依托現代技術支撐的社會管理的輔助工具,它只有耳目,沒有立場,它只是真實的守候者。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它所產生的實際社會功效,既可能向善,也可能向惡。
近期,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體招嫖”事件,正是舉報人將電子眼拍到的證據發到網上,才把涉嫖法官揪出來的。公眾在津津樂道電子眼反腐有功的同時,卻也面對另一種聲音:按照現有的相關規定,電子眼所攝入的信息,不得隨意傳播。其實,涉及公共利益的官員行為,不應列入隱私權范疇。如果電子眼看”到的官員行為,傷及公共利益,就應該公開曝他的光。
但是,如果公民允許傳播電子眼所攝入的信息,民眾的隱私權將無從保障。電子眼外包,或致民眾隱私權更難保障的尷尬境地。
電子眼外包,并將信息使用權甚至據此行使的執法權一并外包,極有可能使電子眼管理失控,憑借受讓外包的合法外衣,有償提供、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行為或將大行其道,權力尋租的本性或將在利益驅動下發揮到極致。所以,公眾一直把電子眼視為象征公權力的公器”,而非一個想怎么裝就怎么裝、想怎么看就怎么看的私器”。
爭論的焦點在于,在網絡監督和保護公民隱私權之間,如何找到平衡點。筆者以為,電子眼管理,必須解決無法可依,地方各自為政的局面。電子眼及其執法權外包,平衡將更難把握,這樣的常態,應予糾正。而且,事關公民隱私權的電子眼,須臾不能離開公眾和輿論監督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