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否享受增值稅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上述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試點納稅人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具體內容附后)。
……
四、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內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