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日益成為驅動社會創新發展的力量,數字技術正廣泛應用于整個經濟系統,給整個經濟環境和經濟活動帶來根本變化,數字經濟已然成為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后的第三經濟形態。
根據互聯網世界統計,2000-2015年全球互聯網用戶數量的增長率達到753%,2015年全球互聯網用戶數量達到30.8億人,占全球總人口的42.4%。在互聯網的全球普及,經濟全球化、全球貿易治理新規則、全球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等諸多因素的推動下,數字貿易得到蓬勃發展。
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與統計局數據,美國數字貿易出口的比重在2011年就超過其國際貿易出口增加值的三分之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在2013年發布的《美國和全球經濟中的數字貿易調研報告》中將數字貿易定義為通過互聯網交付產品和服務的貿易。
美國簽署的國際貿易協定中,并不將數字貿易歸入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數字貿易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數字化交付內容,如音樂、游戲、影像、書籍;二是社交媒體,如社交網絡網站、用戶評價網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如萬用搜索引擎、專業搜索引擎等;四是數字化交付內容,如軟件服務、在云端交付的數據服務、通過互聯網實現的通信服務、在云端交付的計算平臺服務。
數字貿易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數字貿易以互聯網為基礎,以數字交換技術為手段,以互聯網傳輸為媒介,顯著提髙貿易效率。第二,數字貿易為供求雙方提供交互所需的數字化數據信息,實現以數字化數據信息為貿易標的,貿易對象多為知識產權密集型的產品和服務,具有高知識、高技術、高互動、高創新的特征。第三,云計算、工業互聯網、社交網絡等數字產品正改變著傳統的服務業和制造業,成為數字密集型產業,數字貿易形式不斷增加。
數字貿易規則發展現狀
數字貿易的迅猛發展使得對全球性的貿易規則的呼聲日高,全球數字生態系統需要全球性的數字貿易規則來維護。目前在多邊貿易領域,WTO尚未達成數字貿易方面的規則,區域貿易協定中雖沒有專門的數字貿易規則,但電子商務規則中有了體現,對數字產品的定義、貿易規則以及交易方式等進行了約束。
當前,減少數據本地化規則,對數據跨境流動合理限制是國際多邊、雙邊貿易談判的重要議題,也是代表了數字貿易規則的走向。2013年棱鏡門”事件以來,一些國家開始以保護國家安全的為由,設立非傳統貿易的壁壘來限制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
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的數字貿易規則針對服務本地化、數據本地化、和設施本地化進行了規定,TPP第14章約定,不將設立數據中心作為允許TPP締約方企業進入市場的前提條件,禁止對電子傳輸征收關稅,不允許締約方以歧視性措施或直接阻止的方式支持本國類似產品的生產商或供應商。TPP協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的發展方向。
數字貿易激活新型服務外包模式
1.服務外包合作模式和內容將更趨多樣
數字經濟社會中的企業順互聯網大勢而為,用互聯網思維來進行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企業的互聯網轉型將帶使得發包企業在能力和合作模式方面對接包商有不同以往的新要求。數字貿易的發展豐富了服務外包的合作模式和內容,服務外包形式將更趨多樣。
以驅動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發展為目標的數字貿易規則比如TPP協定第14章,對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網絡的接入和使用原則、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互聯網互通費用分攤、計算設施的位置、源代碼等諸多方面都有詳細約定。數字貿易的這些規則將有力激發新型服務外包業務內容和合作模式的產生,并為其發展壯大提供機制保障。
2.數字貿易規則將成發包目的地選擇的重要因素
根據科爾尼(A.T.Kearney)研究報告,全球服務外包發包目的地的選擇主要依據三個要素,即財務吸引力、從業人員技能和數量、營商環境。當前一些國家對數據實施本地化政策,要求服務供應商的數據服務器須在本國領土內,數據在本國數據中心存儲、優先選擇本國服務供應商。對于國際發包企業而言,數據能否跨境自由流動已經成為其發包考慮的重要因素。減少數據本地化、對數據跨境流動的合理限制的數字貿易規則的落地實施將對國際服務外包發包目的地選擇產生深遠影響。
當前雖然TTP和TTIP能否落地實施尚無定論,但以TPP為代表的在保護個人信息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標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確保全球信息和數據自由流動的貿易規則,代表了數字貿易規則的發展方向。一旦類似數字貿易規則在局部國家間的達成,國際服務外包發包目的地的選擇因素將增加第四個重大因素,即發包國家和接包國家是否有受共同的數字貿易規則約束,發包企業將更愿意與本國簽署貿易協定的接包國家的企業合作。
3.數字貿易規則的落地將增強跨國企業全球發包意愿
國際領先的大型跨國互聯網企業、數字經濟企業有著不斷在全球擴張其業務運營、產品和服務的需求。跨國數字經濟企業在全球的擴張,對各國的法律和監管帶來難題,各國政府考慮國家安全問題對數據的跨境流動也在進行程度不一的控制。一些國家采用數據本地化、設施本地化、服務本地化等政策,采用隱私保護、國家安全、稅收征收等措施以加強本國對跨國數字經濟企業的限制。在確保個人信息保護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標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確保全球信息和數據自由流動的數字貿易規則的落地實施,將極大激發跨國企業在全球的發包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