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此《辦法》主要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結合濱州本市實際制定,使之更具備濱州地方操作性,是濱州首次出臺的全面包括商品房現售和預售的管理辦法。
《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僅涵蓋了預售管理,還增加了現售管理。市住建局開發辦工作人員李丁介紹,《辦法》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現房銷售,并明確濱城區、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建設或房產管理機構,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轄區內商品房銷售管理相關工作。
在商品房預售方面,相較于此前的《濱州市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在商品房預售條件上有了小的變動,并增加了兩條。其中對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工程進度做了統一和明確,提到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應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一半以上,并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外,預售商品房還要符合已完成預測繪并建立樓盤信息”、已辦理前期物業確認手續”的條件。
在商品房預售許可方面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展銷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提交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當事人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也增加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號”。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跟蹤檢查和銷售監督的對象不僅是已準予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包括商品房承銷機構,發現違規問題,責令限期改正,并明確相應條款規定實行商品房預收款監督管理制度。
在之前的相關文件中,都會提及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時,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不得欺騙、誤導公眾。在《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不僅提及此處,還提到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號。”銷售場所要公開十二項證明文件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