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導致的電信詐騙案屢屢發生。2016年8月,家境貧寒的徐玉玉受騙近萬元學費溘然離世,又一次敲響了個人信息泄露的警鐘。
善林金融注意到。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泄露已經相當嚴重。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非常原則,尤其是犯罪客體、犯罪內容、定罪量刑均模糊不清,由此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合。
2017年5月9日,“兩高”《關于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出臺,從該罪的具體構成要素、定罪量刑尺度的細化入手做出了有利于實踐操作的解釋。善林金融認為《解釋》出臺,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解釋能夠使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適用更為明確。善林金融認為,“這有利于該罪的定罪量刑,在實踐中發揮掩護公民個人信息,懲處犯罪的目的。”
在我國目前尚沒有個人信息掩護的專門法律,個人信息民法、行政法掩護也不完善的配景下,,個人信息的掩護范圍一直模糊不清。和《解釋》同樣于本年6月1日,一起施行的《網絡安適法》是我國第一部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法律,適應網絡化大數據處理的發展現實,能夠從整合網絡安適的目的出發懲處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善林金融體現,《網絡安適法》和《解釋》的施行,將對公民權利保障和網絡治理將產生深遠的重大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實務人員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掩護,堅持問題導向,安適與發展并重。
善林金融提醒,維護個人信息安適是大數據時代社會發展的基石,個人要善于利用技術手段做好個人信息安適防護,也要有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