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商評字[2019]第300324號《關于第30839744號“索菲亞SUOFEIY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以索菲亞家居公司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為由,決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一尚處于有效注冊狀態,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障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的顯著文字“索菲亞”及引證商標二的中文部分、引證商標三文字相同,與引證商標五、引證商標六的中文部分“索菲婭”前兩字相同,且“婭”與“亞”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標識,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索菲亞家居公司所提在先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予注冊的當然依據。因此,被訴決定認定并無不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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