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獲得方式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第一種是正常注冊,第二種是繼承獲得。其中繼承獲得又分為:商標轉讓和商標移轉。那轉讓和移轉到底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
商標轉讓比較好理解,在商標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書,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中,還須出具轉讓方的轉讓公證材料(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只要提供以上材料即可辦理,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轉讓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之上的。
商標移轉則恰恰相仿,當原來的商標權人沒有做出轉讓意愿的情況下,比如:公司合并、破產、商標權人死亡等非可抗拒因素,導致商標不得不辦理移轉的情況下,就可以走移轉程序。繼承人應該持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到商標局辦理商標移轉程序。
轉讓和移轉,原商標權人應該將同類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辦理轉讓或者移轉給同一個繼承人,否則申請予以駁回。雖然是商標權發生變更,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商標轉讓因為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之上,所以商標權歸屬自下證之日起生效,轉讓人或者第三方不得追究轉讓之前的責任。而移轉一旦生效,商標繼承人應該承擔任何時間段的法律責任,包括繼承之前的。